疫情税务减免政策公告(疫情税务减免政策公告文件)
企业参与防疫人员的补贴,免个税吗?
1、企业参与防疫人员按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且不要求必须由财政资金支付。具体说明如下:免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个税适用对象: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税内容: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3、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且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需留存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备查。
4、免个税的补助主要包括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核心内容为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涵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减免及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措施,具体如下:企业所得税优惠设备一次性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免征个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4个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文件中,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4、单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新冠物资,即使福利费已超标,也不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明确,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的文化演出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无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受36个月限制。
6、党员响应党委号召捐款支持抗疫,取得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制的捐款收据,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为扣除凭据进行税前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延至年底
1、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项目: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政策依据:湖北省作为疫情重灾区,享受更彻底的税收减免以支持复工复产。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已明确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内容如下:核心减免措施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该政策覆盖按月申报的纳税人,若按季申报则对应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含)同样适用。
3、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内容如下:免征增值税条件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该标准以月度销售额为判断依据,若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且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直接享受免税政策。
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生活服务收入,疫情期免征增值税...
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生活服务收入在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该政策依据为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疫情期间,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依据为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临时性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具体说明如下:免征范围: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适用时间:该免征政策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具体的时间范围需参照当时的政策文件。
